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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在企业改制中的变化系列解说之一
2004/9/9 7:12:03作者:刘昊斌 摘自:原创 编辑:刘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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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之变化系列解说一

近年来,企业改制在各地风起云涌,劳动者困于身份变化的迷惑,咨询不断。兹录有关政策于下,以供参阅。

*原企业改制成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应当与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原企业的工龄和在新企业中的工龄合并计算。

*原企业改制成参股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原企业的工龄和在新企业中的工龄合并计算。

*对于原企业的富余人员,应通知其上班,根据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相关政策给于经济补偿金。

*对于原工伤人员,若原企业没有交纳工伤保险,应补交后,再签订合同。改制后的企业没有补交的,则有新企业按工伤标准给于补偿。

*对于处在“三期”的女工,则不能解除合同。顺延到“三期”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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