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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2005/7/5 18:06:05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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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者没有订约能力的委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为其从事居间活动

  2、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会得知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如委托人的资信情况,供货及销售情况,客户的分布情况等,居间人无论是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或者是在居间行为结束后,都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更不允许将这些情况泄露给当事人的竞争对手,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义务
如果委托人指示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名称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间人就负有相应的隐名义务。否则,居间人应向作出该指示的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的此项义务,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的义务,委托人与订立合同时,双方姓名、名称已经公开,居间人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即告消失。

本文关键词:居间合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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