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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何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2005/8/3 2:01:10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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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所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包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从委托人处接受的财产,若这些财产在委托事务终了后不被转移或消耗,则应当交还委托人。例如,甲委托乙赠送一批玩具给某儿童医院,后因该儿童医院已被撤销而赠送不成,乙自然应返还该批玩具。再例如,甲将空白支票交付给乙,委托乙购买一批货物,后购买未成,乙应将支票退还给甲。

  2、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从第三人处收取的财产。例如受托出卖货物所得价款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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