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何谓本条所讲的“指示”?它有几种?
2005/8/5 6:19:03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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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本条所讲的“指示”即委托人对委托事务应如何处理的要求,它构成了委托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受托人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一般来说,委托人的指示按照其性质可分为三种:
1、命令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自然绝对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
2、指导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有部分的酌情裁量权;
3、是任意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的事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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