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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救济程序不可取
2004/9/17 3:23:10作者:刘昊斌 摘自:原创 编辑:刘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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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已经颁布了十年,十年来劳动法从来也没有修订过,法规的滞后性是显而易见的。于是许多的修订意见被提出。其中有一些人从程序上提出了一些修订意见,要求将现行的一裁二审制度修改为或裁或审制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其理由为现行的一裁二审制度,当初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劳动仲裁的快捷程序,达到使劳动争议快速解决的目的,但是又保留了诉讼程序,以求保证最终的结果公正。然而现行中,此目的往往流于形式。劳动者救济自己的权利往往需要走过一裁二审,这样一来,反而与当初制订一裁二审的根本目的背道而弛。笔者认为,此观点从现行的司法实践来看,尚不足取。

首先,现行的一裁二审制度确实有很多流弊,应该改革或者修正。

确如上述,现行的一裁二审制度有很多弊端,现行中确实已经无法再起到快捷结案的效果。但是,对此制度的改革无论如何也不能以或裁或审的制度来代替之。其原因计有:

1、 或裁或审的来源在于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宜于盲目模仿

现在我们国家的仲裁制度有两种,一种为商事仲裁,另一种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商事仲裁现在实行的是一裁终审制。但是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有极大的不同。商事仲裁员多为某一行业的专家学者与权威教授,而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却只是各地市的一般的类似于行政机关的办事人员而已,两者之间的知识差距是极大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不宜于盲目模仿。

2、 或裁或审的选择权不会在劳动者手里,其结果只能会变成单位想裁就裁、想审就审

由于或裁或审的选择,一般只可能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进行合议。由于我们国家时至今日仍然是劳动力供过于求,员工在求职时多是处于弱势地位。而单位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也多是用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文本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一旦确立或裁或审的制度,其结果就往往会成为单位想裁就裁,想审就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肯定会选择对自己充分有利的救济渠道,相应的选择权与合议权员工皆无法享受。其结果只能置员工于更不利的境地。

3、 仲裁往往无法保证公正

从笔者的实际办案经验来看,仲裁往往无法保证充分的公正。仲裁的纪律约束远远不及法院,其错案追究制也没有法院系统完备。而且,放眼看去,全国上下,不知道有多少仲裁员在向用人单位讲授辞退员工的技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保证一个处处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仲裁员在仲裁的时候做到公正?笔者的体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这里,就劳动案件来说,其腐败远甚于法院。

基于以上几点,本人认为,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救济程序不可取,不过笔者认为,倒是应当取消劳动仲裁的程序,只在法院系统内部要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规定更短的审结期限,以求快捷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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