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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人如何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005/8/15 7:06:05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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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返还保管物也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若合同规定返还期限的,则保管人非因不得已的事由不得提前返还;若合同未规定返还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返还,寄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依我国《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返还的物品一般为原物,但是在保管期间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返还孳息。这项规定符合我国民法理论及其他民事立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378条的规定,如果保管物为货币,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货币,保管人只需返还相同种类(如人民币或外币)相同数量的货币,并不是返还与寄存的货币号码、版面、形式(佰元或伍拾元等)、新旧等一模一样的货币,因为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货币虽与寄存的货币有所不同,但并未导致寄存人的任何利益损失。同理,保管其他可替代的种类物,也可以依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质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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