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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哪些人可以作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2005/8/29 13:11:18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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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法律主要对让与人主休资格作出限制,其必须是具有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则不受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受让专利申请权。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包括如下几种: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完成人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2、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完成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在内的技术合同。

  3、委托开发合同的开发人或者依合同具有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合作开发合同的共同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但是,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5、依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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