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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
2005/9/14 3:12:17作者:本站整整 摘自: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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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
  1、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合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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