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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向承运人报告哪些必要情况?
2005/10/8 2:15:12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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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据《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应报告以下必要情况:

   1、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这是依收货人为法人或自然人而定),或者依据托运人所作指示而定的收货人,承运人在到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

   2、收货地点,也是运输合同的目的地,运输行为的终止地。

   3、货物的性质,是否为危险物品,易碎物品,贵重物品等,以便承运人更好地组织运送。

   4、重量与数量,申报这些以便承运人在托运人交付托运物时作核对之用,而且承运人可据此以及货物性质、收货地等决定运费数额。

   5、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这些主要依据运输的具体情况以及承运人请求而定,比如运送开始及运送物交付时间、运送方法、运送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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