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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2005/10/8 5:20:14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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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害,应对由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用。通常应当以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单据作为凭证。

   2、因病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主要是指受害人本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工作而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误工收入的标准,应以误工天数与受伤旅客本人的平均收入为计算标准。

   3、伤残旅客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害程度,承运人应当赔偿伤残旅客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根据各地的情况不同,应当有所区别,具体的标准应当以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基数,适当参考伤残旅客的具体情况而定。

   4、丧葬费。对于旅客死亡的,承运人应当赔偿因此而花费的各种正当费用。

   5、死亡旅客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这种费用的确定,应当有必要的文件证明,如与死者有扶养关系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费用。如处理伤亡而产生的各种交通费用,家属护理病人的护理费,受伤旅客的营养费等也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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