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怎样负通知义务?违约此项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2005/12/19 15:01:23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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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供电人因检修设备等正当理由需要中断对用电人供电时,应事先通知用电人。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日前通知用电人;紧急检修停电应在64小时前通知用电人。
除检修设备需要中断供电,供电人应事先通知用电人外,在下述情况需要中断时,供电人也应履行其通知义务: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而中断供电;对违反合同约定用电人的中断供电;因电力不足,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证重点单位用电而对非重点单位的中断供电。
如果供电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即对用电人中断供电,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电人由此遭受损失,供电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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