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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人不履行及时抢修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2005/12/29 16:08:18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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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抢修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供电人则不承担《合同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合同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为:

1、须有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断电的存在

出现自然灾害等原因并没有引起断电,不应承担《合同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2、须造成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是用电人的

如果是用电人以外的损失,则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范围,应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3、“损失”须是由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断电所引起

如果不是由于断电所引起,供电人不承担《合同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4、“损失”须是由于供电人没有依照国家规定,“及时”抢修所引起

如果不属于这一种情况,供电人不承担《合同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出现《合同法》所规定的断电,供电人也履行了《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即使用电人受到了损失,供电人也不承担责任。

上述四个条件,应同时具备,不同时具备的,供电人不承担《合同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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