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如何处理?
2006/2/6 5:13:06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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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或是出于疏忽,或是出于让买受人多买的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2、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3、买受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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