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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一般由谁承担?
2006/2/23 9:06:21作者: 摘自:北京合同律师网 编辑:韩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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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则失去了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尽管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有利于保管标的物免遭损害的角度讲,标的物在谁手里,谁较容易保护标的物,谁就应承担标的物风险,标的物易手,风险也就同时易手。因此,标的物的风险应当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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