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什么是路货买卖?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为何从合同成立时转移?
2006/3/3 11:42:02作者:北京合同律师网 摘自: 编辑:韩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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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方,出卖在途的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样规定是因为路货买卖基本上是交付单据,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就必须把货物单据、所有权凭证及保险单等交付买受人,这属于拟制交付,路货买卖在合同成立之时转移风险事实上等于在交付时转移风险。
本文关键词:路货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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