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买车未成 应该返还购车款
2006/3/13 9:04:43作者:王艳 摘自: 编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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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委托他人购买汽车引起的纠纷案,判决被告唐某返还原告焦某购车款8万元。
原告焦某与被告唐某是在工作中相识的。原告想购买一辆小型轿车,被告承诺能够买到便宜的。2003年12月8日,原告将购车款现金人民币8万元交给被告,被告让原告等通知取车。2004年春节后,被告通知原告提车,但原告去后未找到被告介绍的提车人而没有提到车。后被告告知原告,购车之事被人骗了,如还想购车需要再等等。原告提不到车,遂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但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8万元。
被告唐某辩称,我带着原告到汽车销售公司,原告将钱交给了该公司,交钱时公司给原告打了条,我没有收取原告的购车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诺为原告购买汽车,并收取了原告的购车款,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但被告收取原告购车款后,未能为原告购车,理应将购车款返还原告。被告所述未收取原告的购车款,原告是将购车款直接交给经销商的,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无法认定。
原告焦某与被告唐某是在工作中相识的。原告想购买一辆小型轿车,被告承诺能够买到便宜的。2003年12月8日,原告将购车款现金人民币8万元交给被告,被告让原告等通知取车。2004年春节后,被告通知原告提车,但原告去后未找到被告介绍的提车人而没有提到车。后被告告知原告,购车之事被人骗了,如还想购车需要再等等。原告提不到车,遂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但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8万元。
被告唐某辩称,我带着原告到汽车销售公司,原告将钱交给了该公司,交钱时公司给原告打了条,我没有收取原告的购车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诺为原告购买汽车,并收取了原告的购车款,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但被告收取原告购车款后,未能为原告购车,理应将购车款返还原告。被告所述未收取原告的购车款,原告是将购车款直接交给经销商的,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无法认定。
本文关键词:购车纠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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