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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货物已送 快递公司赔偿3万
2006/3/16 9:55:31作者:商兴加 李建 摘自: 编辑: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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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得公司分两次通过某快递公司向某装饰公司送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利得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事后,利得公司与装饰公司结算货款时,装饰公司称没有收到上述货物。利得公司与快递公司交涉,得到的答案是货物早已送到。
  
    日前,利得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3万余元。


法官解释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利得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向他人运送货物,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约定地点。现快递公司称已完成送货义务,但却没有证据。所以,快递公司对利得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利得公司3万余元。


本文关键词:货运合同,合同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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