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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还款 债权人助其诈骗
2006/3/22 9:15:12作者:潘巳申 吴艳燕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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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债务人无力清偿借款,为弥补损失,债权人竟预谋并伙同债务人实施诈骗。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陈强、陆尤、黄振4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无业人员陆尤因赌博而欠下高额债务,为还赌债不得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先后向黄振、陈强两人借得人民币5万元。为早日要回借款,黄、陈多次前往陆家催讨,但均无结果。此后,陈强对陆尤的“底细”进行了一番了解,得知他早已债台高筑,无力还钱。2005年6月,陈强找到陆尤,“建议”陆以骗车、抵押然后借款的方式弄些钱。急于还钱的陆尤欣然同意。

    2005年6月12日,陆尤和黄振来到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做土方生意需要租车为由骗得价值13.4万余元的别克君威2.0轿车一辆。为使租赁手续顺利完成,黄振提供了租车所需的本人驾驶证复印件,还给了陆尤2万元用于支付租赁费和押金。得车后,由黄振联系、陆尤出面,将这辆别克车抵押给他人,借得人民币15万元。陆尤将骗来的钱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2005年7月和11月,陆尤、黄振向公安机关自首。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陆、黄两人因有自首情节,分别获刑3年6个月和3年。陈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在审理后认为,陆尤和黄振利用签定、履行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被害单位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陈强唆使陆尤诈骗财物,系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因此,驳回陈强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关键词:债务人,无力还款,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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