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引发三年合同纠纷 桂林中院调解结案
2006/4/13 9:14:58作者:余作才 曹光华 摘自:中国法院网 编辑:合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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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 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解并当场执行了因“非典”引发的桂林市某酒店与厉军(化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使这起经过一审、上诉后发回重审、驳回起诉后,又进行一审、二审、再审六个法律程序的纠纷最终得以平息。
家住桂林的厉军经人介绍与桂林市某酒店总经理新中仁(化名)相识并成为生意场上的一对好朋友。1999年11月,厉军提出在新中仁经营的酒店租几间房开夜总会。新中仁经与同事商量,决定将其酒店所属三楼以每年24万元租金租赁给厉军,双方于2001年12月8日签订了一份承租协议。之后,厉军多次提出经营困难要求减少租金。酒店同意厉军的要求,将租金减至每年19万元,并于2001年12月8日与厉军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
自2003年5月起,由于受到“非典”影响,厉军没有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在此期间,厉军提出转让经营权,酒店同意其转让并承诺在合理的时间内可迟延交纳租金,但其仍没有履行付款义务。酒店通过多次催促厉军交纳费用未果,正当酒店方准备将其诉至法院时,厉军以其所经营的夜总会的名义,于2003年12月以“酒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停电、锁门使其无法正常经营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理由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酒店返还其装修投资款77279元;支付其违约金30万元并返还押金3万元。酒店以厉军“未交付租金及水电费”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厉军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厉军支付所欠租金11万余元,以及水电费、排污费、滞纳金、无因管理费3万余元。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几经周折,厉军再次以个人名义起诉该酒店,该酒店亦提出反诉,双方再次对簿公堂,矛盾日益尖锐,法庭上,双方围绕着在履行《承租协议》的过程中究竟谁违约并承担责任、“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辨论。2004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夜总会与该酒店于2001年12月8日订立的承租协议;驳回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厉军支付某酒店2003年6—12月的租金、水电费、排污费、滞纳金共计129897.99元。
厉军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于2005年7月21日经审理认为,自2003年5月3日,因“非典”厉军根据行政机关指示暂停营业,并请求酒店减免租金,是合情合理的。故判令由酒店赔偿厉军装修费77279元。酒店方不服,认为厉军违约在先,“非典”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于是申请中院立案再审。
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后,合议庭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努力寻求解决纠纷的关键点,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4月10日,为官司折腾了三年多的双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自愿达成由酒店一次性支付厉军2万元了结纠纷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场高兴地履行了调解协议。使这起争议颇大,历时三年多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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