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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上涨租金涨价能否支持
2006/5/10 9:55:33作者:刘加翀 摘自:江苏法制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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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2年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2间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租期为5年,租金共计5万元人民币。李某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房租。在租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李某生意不景气,可以通过与张某协商的方式转租该门面房。在租期内,李某曾将承租门面房擅自转租给王某三个月,张某对此情况也有所了解。另外,李某在没有和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两年后,因银行利率调高,该地区房地产价格上涨近一倍,门面房租金也随着上涨。张某要求李某提高租金,被李某拒绝。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价格在短短2年时间内增长了近一倍,这是张某无法预知的,如仍按原合同履行对张某极不公平。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公平原则参照目前当地市场房租价格,适当调高租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解除该租赁合同。因为被告李某有擅自转租房屋以及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据此张某可以依《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另银行利率调整属于合同约定的国家政策调整,张某依合同约定亦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协商李某可以转租房屋。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因为他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民法上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即该行为经过张某追认后才是合法有效的。而张某在知道该转租行为后并未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那么依民法相关原理可以视为张某默许该转租行为。
  
    二、张某以李某未经其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本案中,李某只是因为经营需要对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并没有拆改房屋结构,改变用途,李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情形,所以张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三、银行利率调整虽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畴,但实际上银行利率调高是极其微小的,这种调整对双方都没有造成太大的利益损失。所以,张某以银行利率调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四、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张某将其门面房出租获取一定经济收益的行为,显然属于商业行为,既然是商业行为就一定会存在商业风险。
 
本文关键词:租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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