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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改造承租房 承租人获得补偿
2006/5/11 9:05:04作者:张楠 吴丽颖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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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对不动产进行添附后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宾馆公司补偿加油站对歌舞厅的投入150余万元。
  
    1999年10月30日,某宾馆公司与某加油站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加油站承租宾馆公司所有的600平方米歌舞厅,由加油站出资进行全面装修改造,更换所有家具、用品、音响设备,使之达到三星级标准,成为一流高档歌舞娱乐消费场所。

  后宾馆公司将歌舞厅交由加油站使用,加油站对其进行全面装修以及设备改造。因为加油站未按约定支付宾馆公司租金,双方依据约定终止了合同。加油站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公司补偿其用于歌舞厅装修及设备改造的投入150余万元。

  被告宾馆公司认为,加油站未按约定给付我方租金,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不同意加油站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油站对歌舞厅进行装修及设备改造的行为属于添附行为,使得宾馆公司所有的歌舞厅发生升值的结果,宾馆公司作为实际的受益人,理应对加油站的添附行为给予补偿。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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