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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ОО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外商投资企业 工资收入 管理 通知
抄送: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5月28日印发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46号),其解释性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支配使用权属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06号)一并废止。
上述文件废止后,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主题词:工资 规章 通知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4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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