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抵押说起
2006/5/25 8:50:57作者:杨永华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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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工程需要累计向刘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每次借条上均注明以中华路的房屋做抵押,如到期不还,该房屋归刘某所有,陈某无条件搬出。但双方均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事实上,该房屋也很难再办抵押登记,因为该房屋系陈某按揭购得,建设银行已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去年陈某向刘某建议再借款人民币30万元到建设银行一次性还款,办好解押手续,再以二手房买卖的手续,把户过到刘某名下,以刘某名义从银行贷款归还刘某,每月还银行的按揭款仍由陈某归还。刘某遂又借款人民币30万元给陈某,并亲自到银行办理还款解押手续,办理完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不能办理过户,因为该房已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查封。刘某感到被陈某欺骗,就到我所来咨询,主要问题是他和陈某约定的抵押是否有效?他的借款怎样才能安全收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有效,才能对抗第三人。刘某和陈某的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故不能对抗白下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如果刘某不帮陈某提前一次性还完所有的贷款,房屋还抵押在银行,银行还是抵押权人,即使该房屋被查封后被拍卖,所得款项先还银行,剩余部分法院才能执行给债权人,如果还有多余的,陈某也愿意还款给刘某,刘某的债权才能得到或部分得到实现。刘某的正确做法是在当初借钱给陈某时,双方就到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如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者不借钱给陈某,或者在借钱的时候设定其他的担保措施以保证借款的安全。
抵押不是简单的签一抵押合同就了事,仅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在现实中,还有一种普遍的不规范做法,就是民间借贷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后,抵押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抵押权人保管。这种做法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因抵押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还有的债务人恶意通过挂失,再从房屋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再借款再抵押。所以如果抵押,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假如陈某不是因为另外的债务被法院查封他的住房,陈某顺利将该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刘某通过银行按揭从银行贷到款,并和陈某的债务相抵,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陈某负责归还刘某名下的贷款,但如果陈某有一天不归还贷款,刘某就必须自己归还贷款。自己是从陈某的债权人变成银行的债务人,而且房屋还是陈某在住着。这种办法实在太危险。
现在该房屋已被查封,刘某成了陈某的另一个债权人。第一,刘某到法院了解该案的标的,如果该债务加上自己的借款和房屋的市场价格相当,建议刘某直接和陈某的这名债务人接触,替陈某还债,让法院解封,尽快和陈某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实质是刘某购买陈某的房屋,但这需要陈某的配合。这样做,时间短,花费少。第二,如果陈某不配合,就立即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对该房屋进行轮候查封,虽然借条上写的抵押无效,但毕竟还有财产在,债权还是会得到实现的。但这样做,花费多(要预缴法院的诉讼费,如果聘请律师还要支付律师代理费),时间长(一审二审加上执行没有一年左右结不了)。
作者系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有效,才能对抗第三人。刘某和陈某的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故不能对抗白下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如果刘某不帮陈某提前一次性还完所有的贷款,房屋还抵押在银行,银行还是抵押权人,即使该房屋被查封后被拍卖,所得款项先还银行,剩余部分法院才能执行给债权人,如果还有多余的,陈某也愿意还款给刘某,刘某的债权才能得到或部分得到实现。刘某的正确做法是在当初借钱给陈某时,双方就到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如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者不借钱给陈某,或者在借钱的时候设定其他的担保措施以保证借款的安全。
抵押不是简单的签一抵押合同就了事,仅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在现实中,还有一种普遍的不规范做法,就是民间借贷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后,抵押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抵押权人保管。这种做法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因抵押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还有的债务人恶意通过挂失,再从房屋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再借款再抵押。所以如果抵押,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假如陈某不是因为另外的债务被法院查封他的住房,陈某顺利将该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刘某通过银行按揭从银行贷到款,并和陈某的债务相抵,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陈某负责归还刘某名下的贷款,但如果陈某有一天不归还贷款,刘某就必须自己归还贷款。自己是从陈某的债权人变成银行的债务人,而且房屋还是陈某在住着。这种办法实在太危险。
现在该房屋已被查封,刘某成了陈某的另一个债权人。第一,刘某到法院了解该案的标的,如果该债务加上自己的借款和房屋的市场价格相当,建议刘某直接和陈某的这名债务人接触,替陈某还债,让法院解封,尽快和陈某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实质是刘某购买陈某的房屋,但这需要陈某的配合。这样做,时间短,花费少。第二,如果陈某不配合,就立即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对该房屋进行轮候查封,虽然借条上写的抵押无效,但毕竟还有财产在,债权还是会得到实现的。但这样做,花费多(要预缴法院的诉讼费,如果聘请律师还要支付律师代理费),时间长(一审二审加上执行没有一年左右结不了)。
作者系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关键词:借款、抵押、担保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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