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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约定违背交法 判决保险全额赔偿
2006/5/25 9:34:14作者:梁晓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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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大兴财产保险支公司赔偿原告郑先生损失1.2万余元。
  
    2005年5月13日,郑先生与大兴财产保险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郑先生将轻型货车一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郑先生缴纳了保险费1700余元。10月8日,郑先生雇佣的司机申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到通州时与刘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身体损伤、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郑先生赔偿刘某医疗、误工、护理、车辆损失、交通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郑先生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当他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偿郑先生合理损失的30%。而郑先生则认为,自己要求理赔的金额在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郑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赔偿自己支付给刘某的全部损失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合同期内,郑先生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另一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损伤及财产损坏,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郑先生在交管部门主持下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赔偿1.2万余元的调解协议应予确认。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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