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车导致肩膀骨折 乘客告公交获赔一万多
2006/6/9 9:53:23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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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辆410路公共汽车因紧急刹车造成张女士肩膀骨折,张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到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
2005年6月25日,张女士乘坐410路公共汽车时,因司机踩急刹车将张女士摔伤。张女士随后被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
自2005年6月25日至7月26日,公交公司支付了张女士在积水潭医院的治疗费用。之后,张女士继续在积水潭医院治疗时,公交公司没有再为她支付费用。
丰台区法院认为,张女士乘坐公交公司负责运营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张女士在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而摔伤,属于公交公司违约,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张女士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2005年6月25日,张女士乘坐410路公共汽车时,因司机踩急刹车将张女士摔伤。张女士随后被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
自2005年6月25日至7月26日,公交公司支付了张女士在积水潭医院的治疗费用。之后,张女士继续在积水潭医院治疗时,公交公司没有再为她支付费用。
丰台区法院认为,张女士乘坐公交公司负责运营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张女士在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而摔伤,属于公交公司违约,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张女士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本文关键词:运输合同、合同纠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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