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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偿还贷款 购房人给付本息
2006/7/5 9:45:16作者:李士刚 李京超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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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通州法院审结一批购房人退房后未解除贷款合同,银行要求偿还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被告康超等人与建行通州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康超等人给付建行通州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2001年11月9日,通州建设支行分别与被告康超等五人、北京万和正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康超等人向通州支行借款用于购买万和正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万和正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02年7月,康超等人一直偿还贷款本息。2002年7月后,由万和正业公司偿还至2005年4月。此后,康超等人及万和正业公司均未再偿还贷款本息。故建行通州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

  被告康超等人辩称,由于万和正业公司未按期交房,我们在2002年7月就办理了退房手续,解除了购房合同。当时万和正业公司承诺为我们办理一条龙服务,即将首付款及2002年6月之前的贷款及按揭费用均退给我们,后续的事就由他们和建行通州支行处理。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康超等人已将所购房屋退还给万和正业公司,同时万和正业公司也将房款退还给康超等人,解除了购房合同,但康超等人未与通州支行解除借款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存续。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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