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代理商一审告赢四药店
2006/8/30 8:46:10作者: 王海燕 摘自: 编辑:蓝天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
海南一家医药公司取得了某种药品海南代理权,而海口有四家药品经营企业从外省进货,价格比海南代理商低得多。海南代理商以侵权为名,将四家药品经营商告上法庭。龙华区法院对此做出一审判决:四家药品经营企业公开向海南代理商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损失10万元,另承担诉讼费463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0日,海南穗通药业有限公司(原告)与生产某药品的厂家及全国总代理商广东憧越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签订了某药品的《区域销售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海南省区域独家经营销售该药品的总代理商,由原告全权负责在海南省市场开发、宣传和推广销售该药品。原告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承诺不得向自己代理区域之外地区窜(冲)货,不得低价在零售店销售;对其他代理区域窜(冲)进的货物,负有取证之责任,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确切证据。
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市场开发和产品宣传,并取得了良好的销售成果。2005年9月份起,海南新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海口新健大药房、海南瑞康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复康医药有限公司、海口龙华长康药店等,陆续组织货源进入海南省市场,并以低于原告的批发价进行销售。受此影响,原告销售量下降。
一审认为,原告取得独家销售代理经营权,具有相应绝对性及排他性。四家销售商销售该药品价格明显低于该药品的政府零售定价及医疗机构采购价,损害了原告作为海南省总代理商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本文关键词:区域销售代理合同书、不正当竞争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560次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56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