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朋友8万不还 放着65万遗产不要 法院认定恶意放弃行为无效
2006/9/19 9:57:22作者:王继然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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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了朋友8万元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天津市居民赵某“主动”放弃了对母亲的数十万元遗产继承权。债权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赵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近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恶意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应在限定日期内偿还欠款8万元。
因生意周转需要,天津市东丽区居民赵某向同是做生意的朋友郑某借款8万元,约定2005年12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赵某却因生意连续亏损无力还债。
今年初,赵某的母亲去世,遗产有价值60万元的两套房屋和存款5万元。继承开始时,赵某便向弟弟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郑某获悉赵某放弃继承权后,找赵某理论,但赵某仍以生意亏损无力偿还为由拒不还款。郑某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郑某认为,赵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对自己债务的履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赵某则辩称,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认定赵某恶意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判令其在限定日期内偿还赵某欠款。
因生意周转需要,天津市东丽区居民赵某向同是做生意的朋友郑某借款8万元,约定2005年12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赵某却因生意连续亏损无力还债。
今年初,赵某的母亲去世,遗产有价值60万元的两套房屋和存款5万元。继承开始时,赵某便向弟弟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郑某获悉赵某放弃继承权后,找赵某理论,但赵某仍以生意亏损无力偿还为由拒不还款。郑某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郑某认为,赵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对自己债务的履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赵某则辩称,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认定赵某恶意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判令其在限定日期内偿还赵某欠款。
本文关键词:借贷合同,恶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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