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之共同原因
2006/9/26 9:35:04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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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之履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基于其相对于主合同的附属性,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由于目的之不存在而当然无效。但是,担保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此做排除性约定,即可以约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如对外担保中常用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之保函”、“见索即付之保函”等,都为纯粹独立于主合同之担保合同,不为主合同之绝对无效或被撤销而失效,这类保证合同被称为“独立保证”。
2、国家机关或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违法提供的担保。
3、董事或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4、以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
5、几种无效的对外担保。
本文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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