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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还款担保责任现金兑成股金预购款
2006/10/10 8:33:43作者:颜剑虹 文弈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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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为逃避连带责任,陈某“自作聪明”,把手中的20万现金换成股金预购款,未料还是不能逃脱连带责任。

  2004年,曾某以办汽车修理场资金不足为由向集美某信用社申请贷款,双方于2004年3月12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用途为周转金。合同同时约定该笔借款由陈某、欧阳某某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于当日依约向曾某发放贷款2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曾某却没有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今年3月,集美信用社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及担保人陈某和欧阳某某归还欠款20万及利息。

  经调查,曾某、欧阳某某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履行期限届满后作为担保人的陈某也不履行担保义务,表示自己没钱。然而法院经过进一步调查却发现陈某在信用社中存有股金预购款20万元。原来,陈某以为股金预购款就是股金,法院无法划拨,就偷偷拿钱购买股票,以瞒天过海。

  集美区法院法官当即依法执行了该笔款项。原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股金预购款还不是股金,必须拿到股权凭证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金。由于法律知识的贫乏,不知股金和股金预购款的差异,陈某一方面不履行对集美某信用社的义务,另一方面在集美某信用社又存有股金预购款20万元。最后,法院依法划拨了陈某在集美某信用社的股金预购款20万元。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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