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质量为由拒付余款 证据不足判立即给付
2006/10/31 10:07:58作者:李颖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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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融融公司给付互助工程部工程款4.4万元。
2003年3月1日,互助工程部与融融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互助工程部为融融公司建平房、路面及钢结构基础等;工程款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为陆续给付,年底结清。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4年1月7日结算工程款10.4万元。结算当日,融融公司给付互助工程部工程款6万元,尚欠工程款4.4万元拖欠至今。故起诉要求融融公司给付2003年的工程尾款。
融融公司辩称,对互助工程部所诉的工程施工事实不持异议。因被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还有的工程至今未做,经双方协商,所欠的工程款4.4万元已抵扣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以及未完成的工程,故我公司已不欠原告工程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融融公司对其所持的经双方协商所欠工程款已抵扣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未完成的工程损失的辩解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互助工程部对此亦予以否认,据此,法院对融融公司尚欠互助工程部4.4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2003年3月1日,互助工程部与融融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互助工程部为融融公司建平房、路面及钢结构基础等;工程款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为陆续给付,年底结清。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4年1月7日结算工程款10.4万元。结算当日,融融公司给付互助工程部工程款6万元,尚欠工程款4.4万元拖欠至今。故起诉要求融融公司给付2003年的工程尾款。
融融公司辩称,对互助工程部所诉的工程施工事实不持异议。因被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还有的工程至今未做,经双方协商,所欠的工程款4.4万元已抵扣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以及未完成的工程,故我公司已不欠原告工程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融融公司对其所持的经双方协商所欠工程款已抵扣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未完成的工程损失的辩解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互助工程部对此亦予以否认,据此,法院对融融公司尚欠互助工程部4.4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文关键词:施工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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