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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遭遇保险纠纷 肇事者赔医疗费保险公司照赔
2006/12/6 10:24:08作者:晓波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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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从侵权的第三人(事故肇事者)处获得完全赔偿。此时,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医疗费,保险公司以“一次事故不能获得两份保险费”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上述保险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张某给付保险金12000元。 

  2002年3月26日,被保险人张某所在的单位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两份合同,分别为主险《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期限一年。2002年7月份,张某骑自行车被姜某驾车撞伤,到莱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30000余元。 

  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7级伤残。经莱阳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肇事方姜某为主责,受害人张某无责。经交警部门调解,姜某赔偿张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0余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张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表示,对于主险,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并依据张某的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对于附加险,即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因张某已从致害人姜某处得到赔偿,即张某在一次事故不应得到两份保险费,故拒绝赔偿医疗费用。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残疾保险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权利人依法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主张权利,除非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有上述约定,其对于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赔偿调解协议。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赔偿、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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