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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 一方抵押也生效
2006/12/6 10:39:20作者:沈汝发 陈立烽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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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确认三被告签订的房屋贷款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被告杨本钦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连城县支行申请贷款,被告杨本钧系杨本钦的胞兄,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连城县支行提交了自己及妻子黄瑞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出具了贷款抵押承诺书,承诺用自有房产为被告杨本钦的借款作抵押担保。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抵押担保在房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贷款抵押承诺书及借款合同上房屋共有人栏处有黄瑞云的签名盖章。因杨本钦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连城县支行要求杨本钦还款并要求杨本钧承担抵押责任。 

  原告黄瑞云以看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才知道夫妻共有的房屋用于抵押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贷款抵押承诺书及借款合同上黄瑞云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在庭审中,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连城县支行自认,无法确认上述签名盖章系原告本人所为。 

  法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连城县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只要审查抵押是被告杨本钧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再去审查抵押人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和该抵押物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在本案的抵押合同中,被告杨本钧自愿用房屋为被告杨本钦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关系已依法成立生效。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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