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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自杀引保险理赔纠纷 保险费没被转账
2006/12/7 13:03:50作者:毕重伟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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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商报报道 姚某为女儿投保了一份终身人身保险,不想4年后女儿服毒自杀,保险公司却以姚某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为由,拒绝理赔。法院经调查发现,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对交费方式予以说明,姚某将保费存入银行后,银行自动转账业务支付了部分保费,而剩余存款不足以支付其女儿的保费,转账没有成功。最终,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受益人张某保险金额1万元。 

  事件:女儿自杀遭遇拒赔 

  2001年6月20日,姚某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姚某的女儿,受益人是姚某的妻子张某。合同其中一条约定,年交保险费600元,交费期为20年,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万元。不料,2005年2月21日,姚某的女儿服毒自杀。同年5月9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姚某在2004年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为由拒绝理赔。遭到拒绝。无奈,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保险金1万元。 

  调查:保险费没有被转账 

  经法院查明,从1997年至2003年间,姚某作为投保人与该保险公司共签订了5份人身保险合同,姚某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通知他每年到银行交纳保费。为此,姚某在庄河某银行开设了账户,但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告知姚某在银行交费为自动转账付款,而当存款额不足以支付多份保险单的全部保险费时,可能产生不能预料的后果。2004年7月10日,姚某将保费存入该账户,7月12日银行自动转账时,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其中一笔600元的保费,转账被终止。直到2005年5月16日,姚某在续存当年保险费时,才从银行存折打印的转账记录中得知,女儿的保险费没有被转账。 

  判决:责任在于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采用银行自动转账方式收取保费时,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约定自动转账的顺序,以确定在存款额不足以支付多份保险费时,投保人能按其真实意思交纳保费,而不是任由银行无序地自动转账支付,而侵犯投保人自愿交纳保险费的自由。最后,法院判处被告该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张某保险金额1万元。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合同责任、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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