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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车载客被抢索赔遭拒
2006/12/14 7:29:39作者:彭姣时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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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25元“油钱”,家庭自用的小车顺便搭载了4名陌生男子,不幸被4男子抢走车辆;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拒。经两级法院审理,昨天,该保险合同纠纷案已终审判决,车主因擅改车辆用途,增加了车辆被抢风险被判败诉。

  为25元“油钱”载4男子 

  据了解,湖南省嘉禾县人李某先于2005年6月20日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当日,李某先为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等险种,财产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4.59万元。李某先向财产保险公司交付了2595.35元保险费。

  2005年11月3日下午,在驾驶途中,4名陌生男子挡住李某先的车,要求李载他们一程,而他们将给25元油费。李某先同意了,但当车行至东坑镇角社市场附近时,车上四名男子对李某先实施抢劫,将车抢走了。

  车主:让人搭便车不属于营运

  李某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至今未破案。之后李某先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财产保险公司以李某先改变车辆用途,将保险车辆用于营业运输为由,拒绝向李某先赔偿。

  庭审中,财产保险公司表示,李某先是将保险车辆用于营业运输并因此被抢,财产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先则认为事发时李某先没有营运的目的,只是让人搭便车,不属于营运,财产保险公司应向李某先赔偿。李某先与财产保险公司对全车盗抢险实行20%的免赔率均予以确认,但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先不能提供行驶证,还应增加1%的免赔率。

  一审宣判后,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已终审判决生效。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先为赚取25元的报酬,搭载4名陌生男子的行为,能否作为财产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事由。

  法院:驳回车主索赔请求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所投保的汽车的用途,双方在《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中均约定为“家庭自用”。《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保险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案件中,李某先以牟利为目的,为赚取25元的报酬,用涉案汽车搭载4名陌生男子,其行为显然改变了涉案汽车的“家庭自用”用途,该行为依约当然属“营业运输行为”。汽车被抢的事实表明,李某先改变汽车用途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条款》的上述约定,还增加了涉案汽车被抢的危险程度,并实际导致了涉案车辆被抢。

  最终,东莞中院驳回了李某先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文关键词:保险合同、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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