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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借条成债务人,这人有点冤 自己没借钱仍被判偿还
2006/12/14 7:43:21作者:刘云  摘自:济南时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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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原本没有借款的市民李某却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5000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去年12月份,李某的同学王某将别人打伤,王某从朋友宋某处借款8000元,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几个月后,王某偿还了宋某的部分借款,但尚欠5000元未还。今年春节前,宋某催着王某还款。王某无钱还款便想出一个主意,他带着李某来到宋某家,对宋某说,李某和自己是同学,借款由他来还。

  在征得宋某同意后,李某为宋某写下借据,并承诺今年6月还款。然而李某逾期未能偿还借款,于是宋某以李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500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我没有从宋某处借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虽未直接向宋某借款,但他明知王某欠宋某5000元,经宋某同意为其写下欠据,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应认定为债务已经转移,李某为新的债务人。最终没有借款的李某被判决偿还宋某借款5000元。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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