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不予结账 合同方给付货款
2006/12/22 11:51:12作者:商兴加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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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认为不是自己拿的货,不应当由自己付款。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啤酒厂货款2.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2005年12月26日,一家啤酒厂与杨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在2006年度购买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全年不低于20万箱,如拖欠货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2006年6月1日,啤酒厂代杨某向北京一家副食商店的经营者送啤酒320箱,货款2.1万余元,杨某一直未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杨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送酒,按照我与啤酒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啤酒厂应当向我提供货源。我也没有指示啤酒厂把货物直接送到他处,不同意向啤酒厂付款。
法院认为,啤酒厂与杨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啤酒厂依照合同将货物送给副食商店的经营者,是履行与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杨某应当给付货款,其逾期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05年12月26日,一家啤酒厂与杨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在2006年度购买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全年不低于20万箱,如拖欠货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2006年6月1日,啤酒厂代杨某向北京一家副食商店的经营者送啤酒320箱,货款2.1万余元,杨某一直未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杨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送酒,按照我与啤酒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啤酒厂应当向我提供货源。我也没有指示啤酒厂把货物直接送到他处,不同意向啤酒厂付款。
法院认为,啤酒厂与杨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啤酒厂依照合同将货物送给副食商店的经营者,是履行与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杨某应当给付货款,其逾期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键词:买卖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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