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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稳定权”如何实现
2006/12/27 8:10:41作者:唐 钧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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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绝大部分劳动者来说,“连续工作10年”等都会变成一道“坎”。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想方设法使劳动者无法达到“标准”。所以,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可能导致企业用工更加“短期化”。

  唐 钧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中国有一个很好的《劳动法》,但却没有很好的执行力,这已经成为中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硬伤”。近日里又见到媒体上有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报道,其中提到“劳动者将享有‘职业稳定权’”。报道说: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草案”首次明确:其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其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其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若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目前的情况看,“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中国有,全世界的劳动者都在为此而烦恼不已。在上个世纪中叶,全世界都流行“充分就业”,不但中国有“大锅饭”,欧美流行的“凯恩斯主义”和“福利国家”也以保障就业为前提,日本则更有“终身雇用制”。但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这一切都已经成为老一代的“美好记忆”。现在的年轻人听到了,肯定会睁大眼睛问:天下还有这等好事?

  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的一茬一茬地换人据说会提高“效率”。但是,这样做却丢失了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更谈不上企业文化的建设。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单纯的“市场”关系,亦即赤裸裸的劳动力买卖关系,这在进城打工讨生活的农民工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研究表明,更麻烦的是,现在已经出现了整个产业工人队伍“农民工化”的趋向。

  从上述立场看问题,劳动者获得“职业稳定权”应该是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的事情。但是,事情恐怕没有这样简单。看了“草案”,有个担心,就是对绝大部分劳动者来说,“连续工作10年”等都会变成一道“坎”。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想方设法使劳动者无法达到“标准”。所以,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可能导致的一种政策后果是:初衷是使劳动者获得“职业稳定权”,结果却是使企业用工更加“短期化”。以前的“短期化”还会受到谴责,现在却可以披上“合法”的外衣。

  有没有这样的可能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后果。年中,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了还是低了的争论。其实这个争论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最低工资制度”的缺陷在于它制造了一个“合法工资”的标准。最后,对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来说,“最低工资”变成了“最高工资”,因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只要达到这个标准,就完全“合法”了。

  所以,与国内的一般认识并不一样,依靠政府颁布“最低工资标准”来提升劳动者收入,虽然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可,却并不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有一种做法也许更为有效,那就是“三方机制”:在政府的干预和主持下,雇主和雇员坐下来谈判,双方都认可并得到政府支持的,那就是“最好”的选择。工资标准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合同期的长短自然也可以采用。

  在中国,有一个认识误区,就是把法治国家与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全等同起来。所以我们不断地在制定法律上做文章,碰到问题时常常检讨的也是“法律缺失”。这没有错,但是不完整。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体系可能永远是不完备的。另外,法律本身的执行力的问题也许更重要。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恐怕得有两种相辅相成的社会机制,一是明文公布的法律体系,二是与之相配合的社会行动乃至社会运动。在当今世界上,后者尤为重要。可以说,没有后者强有力的支持,法律的执行力就难以坚挺。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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