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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旧房遭查封 房主涉诉难觅踪
2007/1/4 11:44:44作者:李春生 刘小清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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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二手房交易钱款交割须谨慎    

    通过中介公司买下的二手房,在签好合同并交付定金和部分房款后,房子竟然因为房主欠款涉诉而被法院查封。2006年12月12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范某,返还原告马某购房款7万元,并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1500元,驳回原告对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拿到了胜诉判决的马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刚买的房子过户中突然被查封

    马某为了让年迈的父母能从乡下到县城居住,过上舒适些的生活,决定在县城买套二手房。他找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很快就为他物色到了范某的房屋。经过谈判,买卖双方最终以12万元的价格敲定买卖意向。

    2006年1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在签订合同时,先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房屋过户后3日内支付剩余房款,范某交付房屋钥匙;由马某向中介公司支付1500元的中介费。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范某以先交付房屋为条件,要求马某提前支付一部分房款。为了提前装修,马某向范某支付了7万元的房款。

    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马某刚要动手装修,法院的执行法官就上门将房屋依法查封。原来,房主范某因为欠下李某的20多万元债务而成了被执行人。 

    人去楼封陷入连锁诉讼

    获悉这一情况后,马某欲找到房主范某交涉,但范某却已不见了人影。随后,马某以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为由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自己的损失,但中介公司对此根本不予认可。眼看已经支付的巨款就要打水漂,他只得将范某及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院。到了法院,他才发现自己陷入了追讨债务的连锁诉讼之中。原来,范某因为生意亏损,已经欠下五六个人总计50多万元的债务,宁都县人民法院就已经受理了5起案件,范某的其余两处房产早已被法院查封,卖给自己的这套老房子由于很少有人知道,所以直到现在才被查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范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但因法院执行查封该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告范某对此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屋并未被法院查封,房屋的权属也没有瑕疵,被告房产中介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尽到了审查义务,促成了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已经履行了中间人的义务,不负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二手房交易须谨慎

    如今二手房交易越来越热,但由于二手房交易市场还不十分完善,二手房交易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本案中在房屋尚未完成过户,买方就向卖方支付定金和大部分房款,最终导致“钱房两空”。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在没有完成过户之前存在很多交易风险,规避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

 

本文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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