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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发劳动合同参照文本
2007/1/26 9:03:26作者:郁中华 摘自:劳动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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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作时间、工资发放日期、社会保险的缴纳、福利待遇以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都必须在合同内明确规定……昨天,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系会议对外发布了《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了可以参照的文本。 

    昨天发布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是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联合编写。这也是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政府、工会、企业)联手,向社会、企业和劳动者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据悉,《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采取对合同常用条款进行必要提示的方式,帮助广大企业与劳动者正确认识与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劳动合同协商的实效,促进双方自行协商签订更符合实际需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劳动合同。 

    据了解,当前大部分劳动纠纷的起因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不足、守法意识淡薄。现在企业通用的劳动合同文本,普遍存在照抄照搬法律条文,条款内容千篇一律,没有体现企业、行业的特色,部分条款不够公平合理等问题,反映出大部分企业和职工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了解不多。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中,由于当事人不懂法,不守法,部分企业中不订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样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也给群众依法维权带来较大困难。 

    记者从昨天举行的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上获悉,本市已开始有重点、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底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到86.6%,2007年将达到95%。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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