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单上签字 质量异议无效
2007/3/13 21:18:48作者:张小龙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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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不给付全部货款。法院判决被告汇德甫公司给付原告钱江公司全部货款29万元。
原告钱江公司诉称,2005年1月,原告与被告汇德甫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卖给被告4台干式变压器。我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将货物交付被告,但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9万元未付。因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9万元。
汇德甫公司辩称,对收到货物、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先行违约,未向我公司提供产品合格单,不能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原告钱江电气公司发出货物,汇德甫公司职工签字确认收到货物。交货完毕后,原告钱江电气公司给被告汇德甫公司提供了一份“用户服务单”,上面有关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条款,被告在“用户服务单”上盖了章。此行为视为认可了原告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辩称原告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意见没有依据。
原告钱江公司诉称,2005年1月,原告与被告汇德甫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卖给被告4台干式变压器。我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将货物交付被告,但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9万元未付。因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9万元。
汇德甫公司辩称,对收到货物、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先行违约,未向我公司提供产品合格单,不能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原告钱江电气公司发出货物,汇德甫公司职工签字确认收到货物。交货完毕后,原告钱江电气公司给被告汇德甫公司提供了一份“用户服务单”,上面有关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条款,被告在“用户服务单”上盖了章。此行为视为认可了原告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辩称原告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意见没有依据。
本文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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