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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已九年 合同违法仍无效
2007/3/27 10:34:36作者:马建庆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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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997年,原告邢某将坐落于甲村的房屋6间卖给了被告王某,价格为9000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也付清了房款。但是双方未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5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但是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原告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购买这些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主体应当是本村村民。被告于2002年将其户口迁入乙村,不再是甲村村民,且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农村房屋买卖不同于城镇商品房的买卖,消费者在购买农村房屋时一定要慎重。


    
 
 
 
本文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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