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卖房今反悔 要求退房不予支持
2007/3/30 9:21:09作者:刘东伟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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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判决于某与卢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驳回于某要求退房的诉讼请求。
于某原系平谷县黄松峪乡黄土梁村农民,其在该村原有房产一处,系其祖产。后其将祖产草房3间翻建成房屋5间、东厢房2间。1992年,于某从黄土梁村迁出,12月将户口迁入平谷县山东庄镇北寺村,并在该村购买了房屋居住至今。1993年3月,经平谷县政府批准,黄松峪乡黄土梁村合并到黄松峪乡黑豆峪村。1993年9月,于某与黑豆峪村农民卢某协商,将其翻建的上述房屋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卢某,双方履行了交付手续,但未签订书面协议。2006年,于某起诉至平谷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卢某的买卖关系无效,让卢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将房屋卖给黑豆峪村村民卢某,黑豆峪村委会对此不持异议,买卖行为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为有效。
法官提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多年后反悔,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因土地征用等原因,卖房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为了保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虽然于某迁至别处,但其祖产位于黑豆峪村,买方卢某亦是黑豆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法院最后认定于某与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于某原系平谷县黄松峪乡黄土梁村农民,其在该村原有房产一处,系其祖产。后其将祖产草房3间翻建成房屋5间、东厢房2间。1992年,于某从黄土梁村迁出,12月将户口迁入平谷县山东庄镇北寺村,并在该村购买了房屋居住至今。1993年3月,经平谷县政府批准,黄松峪乡黄土梁村合并到黄松峪乡黑豆峪村。1993年9月,于某与黑豆峪村农民卢某协商,将其翻建的上述房屋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卢某,双方履行了交付手续,但未签订书面协议。2006年,于某起诉至平谷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卢某的买卖关系无效,让卢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将房屋卖给黑豆峪村村民卢某,黑豆峪村委会对此不持异议,买卖行为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为有效。
法官提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多年后反悔,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因土地征用等原因,卖房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为了保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虽然于某迁至别处,但其祖产位于黑豆峪村,买方卢某亦是黑豆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法院最后认定于某与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本文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关系无效、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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