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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交公用地下车库56户业主胜利维权
2007/4/3 10:15:04作者:孔华 摘自:安徽商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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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拒绝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车库,明珠苑小区56户业主依法维权讨回小区车库 

    历经一年多的维权,省城明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看到了胜利的曙光。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小区业主1040平米的地下车库,并赔偿其不能移交的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款52万余元。 

  业主委员会追讨公用设施 

    记者昨天来到省城长丰路上的明珠苑小区,由于开发商没有移交小区物业用房,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合肥鼎立物业公司挤在小区门口10平米不到的值班室办公。明珠苑小区由安徽昌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现有56户居民。 

    明珠苑业主告诉记者,2005年10月之前,小区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安徽万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2005年9月,小区业主自发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到房产部门备案。2005年10月20日,万国物业因没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撤出明珠苑,但并没有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任何资产及重要资料。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带领下,居民开始四处奔波维权。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万国物业才移交了部分资料、设施。 

    到底是开发商侵吞了小区业主的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还是万国物业拒绝移交?2006年4月,明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昌皖房产、万国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移交70平米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40平米的小区商业用房、千余平米的小区车库及车库值班室等公用设施。 

    地下车库是否属于公用设施? 

    开发商昌皖房产称:他们已经移交了有关资料给业主委员会,同时他们之间对此也没有合同约束。 

    到底业主和开发商有没有对车库作出约定?业主出示的购房合同显示:开发商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小区道路于小区完成时提供。开发商出示的材料则证明:小区地下车库并没有分摊到业主房屋面积中,所以地下车库不是公共设施。 

    地下车库到底是否属于公用设施?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资格要求开发商移交商业用房?成了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完胜” 

    明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储洁印律师说,该案仅开庭就开了6次,其间,由于开发商称已经卖掉了所有的房子和商业用房,他们只得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开发商赔偿同等价值的物业管理用房(70平米×3850元/平米)和商业用房(40平米×6273元/平米)。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68号令,开发商移交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下住宅时,应提供70平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同时应移交一定的商业用房,产权属于业主委员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小区建成后移交车库等公用设施,车库属于开发商应当移交的小区公用设施。遂判决开发商移交1040平米的车库;分别赔偿70平米物业用房和40平米商业用房的价值52万余元。 

     

     

 
本文关键词:业主维权、公用车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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