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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解除合同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支持
2007/4/5 14:22:22作者:李吉玲 张延兵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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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履行了全部合同内容,对方要求与自己解除合同。因其本人对此并无异议,所以庭审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2006年8月16日,杨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汽车晚班出租协议书:李某自愿将自己的夏利车出租给杨某。双方约定:租金上打租,承租人用5000元人民币及房照做抵押,押金及房照在承租期满后一次退给承租方,以及在承包期间,晚间出现一切伤亡事故由承租方负责,事故损失费及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等等。协议签订当日,双方便开始履行合同。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杨某租车不到10天便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他按照双方约定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并支付修理费700元。为此造成杨某四天未能正常出车。8月29日,杨某将车从修配厂提出交给李某时,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对此杨某表示同意。但双方因700元补偿费而未达成协议,最后杨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押金及房照一份,剩余租金并赔偿其违约金68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出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且双方已经履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驾车肇事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汽车修理费,将车辆修理完毕交付给被告。被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表示同意,应认定原、被告间合同解除。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返还抵押物、抵押金及剩余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照一份,抵押金5000元及剩余租金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问题,因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认定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连山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杨某抵押金5000元,房照一份,剩余租金1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关键词:出租协议、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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