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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进担保账户 借款人仍应还款
2007/4/6 9:25:35作者:王德发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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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建设银行平谷支行与被告刘先生、北京市新世纪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建行平谷支行与刘先生、市新世纪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刘先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7万余元,并偿付该款的利息;被告市新世纪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行平谷支行诉称,2000年9月12日,我支行与被告刘先生、新世纪建筑公司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刘先生从我支行借款人民币75万元;期限自2000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月利率为5.175‰;刘先生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新世纪建筑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先生若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我支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我支行依约向刘先生发放了75万元贷款。截至2006年4月12日,刘先生已累计7期未依约归还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57万余元、2006年4月12日前的利息1.8万余元及以后利息至今未予归还。故我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先生、新世纪建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刘先生归还借款本金57万余元并偿付该款2006年4月12日前的利息1.8万余元及以后利息,并要求新世纪建筑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新世纪建筑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先生未依约还款,新世纪建筑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行平谷支行依约有权解除建设银行平谷支行与被告刘先生、新世纪建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刘先生对借款本金应予返还,并偿付利息,新世纪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先生提出的新世纪建筑公司至今未向其交付房屋的抗辩理由因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其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文关键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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