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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不让合同格式条款忽悠消费者
2007/4/25 8:35:29作者:傅华云 摘自:南昌日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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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修改三稿)》公开征求意见

  用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合同格式条款忽悠消费者,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昨日,市法制办将《南昌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修改三稿)》(以下简称《办法》)在该办网站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有不利消费者条款应语言提请注意

  根据《办法》,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时,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应当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有限制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提供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责任;提供方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提供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让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其他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

  九种合同要登记注册地备案

  根据《办法》,房屋、汽车买卖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旅游、运输合同;拍卖、典当合同;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合同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等9种采用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该合同文本前将合同文本报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若备案后合同格式条款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违反规定最高罚1万元

  对于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提供方书面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建议。提供方应当自收到书面修改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修改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对陈述申辩的答复仍为建议修改的,提供方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7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提供方逾期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需要修改的合同格式条款和修改建议向社会公告,提醒消费者注意。

  此外,对于需要报送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不报送备案或者不重新报送备案的或者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修改的,都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陈述申辩的答复仍为建议修改的,提供方逾期不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供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关键词:合同格式、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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