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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发布租房提醒 合同要向银行备案
2007/4/28 10:50:45作者:转载 摘自:北京晨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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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佰家”事件再一次为房屋租赁市场敲响警钟,市建委提醒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及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活动时应注意五项内容,尤其是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向指定银行备案。 

     首先,房屋租赁者在选择房屋中介介绍房源的交易方式后,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当从事房屋租赁代理活动时,应将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向指定银行备案,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房屋租赁者可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选择信用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房屋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应查验房屋权属证件、房屋出租人身份证件及房屋出租委托书,核对委托权限及期限,在约定租金支付方式时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长期限的租金。 

     第四,若租赁中已经发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极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实施经济诈骗后人去楼空的情况,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对公司印章、合同、资金、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及时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备案手续。 


本文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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