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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车位将有房地产证 一定条件下可买卖
2007/5/9 9:17:46作者:冯杰 摘自:深圳特区报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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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

  停车位将有《房地产证》

  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昨日正式发布公告,《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这也意味着这份自2003年就开始起草、至今已数易其稿的文件出台在即。《办法》提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小区内的停车位可以买卖,交易后还将发放《房地产(停车位)证》。

  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两大类

  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所谓区分所有建筑物就是有多个业主在建筑内拥有物业的建筑物。”

  该《办法》将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两大类,所谓配建停车位是指规划要求必须配套建设的停车位。而增设停车位则是开发商根据自己的意愿除配建停车位之外另行投资建设的停车位。

  《办法》规定,配建停车位中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停车使用。此外,除时钟停车位外的配建停车位及增设停车位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但是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只限于该小区内的业主),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则必须首先满足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需要。

  至于如何交易,《办法》提出:“停车位买卖的当事人,应依法或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签订房地产(停车位)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房地产(停产位)买卖合同中,应就停车位的范围、楼层分布、车位号、买卖面积、买卖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附测绘平面图。”

  政策性住房附设的停车位规范将另行制订

  《办法》规定,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增设停车位的承租人还可以为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也可租给小区以外的人使用),但配建停车位的承租人仅限于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

  《办法》特别提出,该《办法》只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出让、转让,政策性住房附设的停车位规范将另行制订。 



 
本文关键词:购房合同、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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