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可随时主张权利
2007/7/2 10:50:55作者:刘国承 摘自: 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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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清简介
原告刘某,女,62岁,汉族,北京某公司机械厂退休工人。
被告鲁某,男,44岁,汉族,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农民。
原告、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素有业务往来。1999年5月9日,鲁某为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有鲁某从北京燕祥鹏降解塑料经销处刘某手借款竟万元整”。该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2002年5月,刘某以鲁某向其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为理由起诉至法院, 要求鲁某偿还该款。
二、争鸣意见
本案的关键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一种意见认为,应从债权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因为,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如果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长期不开始,有修于建立诉讼时效的根本目的。因此,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权利人未曾主张权利,不能认为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认为义务人侵害了他的权利。只有当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才能认为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从债权关系形成之日到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应当是一个随意期间。就是说,在债权关系形成后,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只有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后,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
三、作者观点
笔者同意上述后一种意见。理由是:
1、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间。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就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也就谈不上保护的问题。只有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债权关系形成之日起至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日止的期间,属于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因此,谈不上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也无从开始。只有在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人的权利才受到侵害,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诉权,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是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权利人享有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权利人主张权利之前,他无法了解义务人对履行义务的态度。只有权利人主张权利后,义务人通过明示或暗示表明将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才可能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也只有此时,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诉权,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
3、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第一次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至其起诉之间,可能多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呢?笔者认为,在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义务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时起,权利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他就可以行使诉权了。由于对义务人通过明示或者暗示作出将不履行义务之意思表示的时间难以判断,因此,以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是比较合理的。至于此后权利人再主张权利的行为,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本文关键词:借条、借款合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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